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关系到周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证饮用水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饮用水越来越高的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头等大事。设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最大可能免受人类活动影响、保证水质安全的重要措施。国务院在《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 “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通过建设水源保护区、实施应急保障等措施,着力解决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是中央农村环保专项的支持重点之一。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精神,按照《水利部、发改委、财政部、卫计委、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水农〔2015〕252号)的要求,要求结合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以供水人口1000为界,分别建立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单。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分水源地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集中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区划分便于科学有效地管理和保护饮用水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保证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