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污水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部分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2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增加了附录A,给出常用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删除了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测、资料整编等内容;——修改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中污水内容的相关表述;——完善了采样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涉及到污水监测的部分废止。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实施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组成部分,水污染源排放口、流量监测单元、监测站房、水质自动采样单元及数据控制单元的建设要求,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及水质自动分析仪的安装要求,以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调试、试运行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原起草单位为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名称修改为《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删除了数据采集传输仪和UV水质自动监测仪的安装要求;——增加了流量监测单元、水质自动采样单元及数据控制单元建设要求;——增加了电磁流量计、总氮(TN)水质自动分析仪的安装要求;——增加了监测站房布局图(推荐)、调试报告、试运行报告等相关技术图表;——修改了水质自动采样器、超声波明渠流量计、化学需氧量(CODCr)、总有机碳(TOC)、氨氮(NH3-N)、总磷(TP)、pH水质自动分析仪及温度计的安装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废止。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验收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验收条件及验收程序,水污染源排放口、流量监测单元、监测站房、水质自动采样单元及数据控制单元的验收要求,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及水质自动分析仪的验收方法和验收技术指标,以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维护方案的验收内容。本标准是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原起草单位为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名称修改为《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删除了数据采集传输仪和UV水质自动监测仪的验收要求;——增加了流量监测单元、水质自动采样单元、数据控制单元的验收要求;——增加了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总氮(TN)水质自动分析仪的验收方法及指标;——修改了化学需氧量(CODCr)、总有机碳(TOC)、氨氮(NH3-N)、总磷(TP)、pH水质自动分析仪及温度计水质自动分析仪的验收方法及指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废止。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实施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运行单位为保障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稳定运行所要达到的运行单位及人员要求、参数管理及设置、采样方式及数据上报、检查维护、运行技术及质控、系统检修和故障处理、档案记录等方面的要求,并规定了运行比对监测的具体内容。本标准是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原起草单位为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名称修改为:《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删除了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分析仪的运行技术要求;——增加了水样采集的方式和监测数据的获得频次以及数据上报的要求;——调整了运行过程中的质控手段,明确了各指标的计算方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废止。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要求,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获取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值、温度和流量等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流程、数据有效性判别指标、数据有效性判别方法以及有效均值的计算。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获取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值、温度和流量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本标准是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原起草单位为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名称修改为《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删除了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分析仪与实验室国家标准方法进行实际水样比对——修订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与实验室国家标准方法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和标准样品试验的数据有效性判别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废止。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的技术性能,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及检测方法。本标准是对《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07年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名称修改为《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增加仪器的检测范围,区分检测范围与仪器量程范围;——增加示值误差、定量下限、记忆效应、氯离子影响试验、环境温度影响试验、有效数据率、最小维护周期、一致性等性能指标;——修改了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复性、电压影响试验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等性能指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废止。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的技术性能,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及检测方法。本标准是对《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1-2003)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3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首次修订。——名称修改为《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增加仪器的检测范围,区分检测范围与仪器量程范围;——增加示值误差、定量下限、记忆效应、电压影响试验、pH影响试验、环境温度影响试验、有效数据率、最小维护周期、一致性等性能指标;——删除仪器原理要求,不区分电极法与光度法,删除相应的响应时间指标;——修改了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复性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等性能指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1-2003)废止。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技术性能,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及检测方法。本标准是对《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609-2011)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1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等7家单位,本次为首次修订。――名称修改为《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新增了离子干扰、记忆效应、环境温度稳定性等现场适用性指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609-2011)废止。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的技术性能,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及检测方法。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水利部重庆水文仪器厂等3家单位,第一次修订为2007年,本次为第二次修订。――名称修改为《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15-2007)废止。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苯系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苯系物的顶空/气相色谱法。本标准与《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1890-1989)相比,主要差异如下:——名称修改为《水质苯系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将分析用填充柱改为毛细管柱,采用全自动顶空进样器进样代替手动顶空进样;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1890-1989)在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粒度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